危險性機械設備

危險性機械(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3條規定之下列機械: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營建用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吊籠) ,此類機械作業中因環境變化因素作業中常常會發生人員墜落、鋼索斷裂致吊掛物或車廂掉落及人員感電之危害;危險性設備(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規定之下列設備: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因操作壓力高若作業中有超壓狀態則會造成容器爆裂致使人員死傷。

故此類機械設備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規定,非經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者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及立即停工處分;若因此發生勞工死亡職業災害則處雇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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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範圍

  • 危險性機械設備現場危害評估
  • 代辦各項檢查資料文件及提出合格證申請
  • 協助變更修改機械設備之設計,使符合法令規定
  • 替代方案檢查之技術:各項非破壞性檢測、壽命預測、風險基準檢測RBI
  • 安全閥定期測試、耐壓測試及起重機荷重試驗
  • 代辦停用、廢用、遷移等手續
  • 強度計算、安全閥吹洩量計算、規劃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