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及替代檢查申請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施行 『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審查注意事項』同意事業單位設置之危險性設備若有特殊情形可以申請危險性設備延長或替代檢查,此制度應用RBI (風險基線檢查)技術及檢查資源之方法於不停爐檢查之最佳實務作法於業界,藉減少檢查次數且把檢查聚焦於最高風險設備,以提升工廠風險考量為依據的設備,維護管理制度整合於工廠內部的風險管控相關制度內 ( Risk-Based Management System, RBMS ),達成國內執行「 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 」時不會流於書面作業之缺失,而真正能夠發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並達到工廠風險控制之效益性。

法令規定設備項目如下:
一、 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檢查孔之一壓、高特、高容。
二、 低溫或超低溫之高特、高容。
三、 內存觸媒、分子篩等內容物之一壓或高特。
四、 其他實施內部檢查有困難者。

應針對申請對象設備及其組件實施剩餘壽命評估、腐蝕劣化等評估。並依附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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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之文件:
1. 生產流程圖說。
2. 構造檢查合格明明細及構造詳圖。
3. 自動控制系統圖及安全保護裝置。
4. 安全衛生管理狀況。
5. 自動檢查計畫暨執行紀錄。
6. 緊急應變處置計畫。
7. 檢查替代方案建議書。
設備檢查機制:
1. 無法依規定實施內部檢查之危險性設備,事業單位得主動請相關專業或協助整備資料後,報請轄區檢查機構核
定。
2. 檢查機構針對該案成立,由所長或副所長擔任召集人,並得邀集專家學者及代檢機構辦理審查。

服務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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