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防法第九條規定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 (士)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違反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仍不為改善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若因而發生火災致人死傷,業務管理權人需負半年至七年之有期徒刑,並得科以新台50萬到50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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